剪報導讀|列舉外購藥費 備妥三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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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購藥費也能列舉扣除?關鍵在於「三證明」備齊 + 支出性質弄清楚
報導提醒,民眾申報綜所稅時,除了醫院開立的醫療費用, 若在院外自行購買藥品,只要符合規定並備妥三項證明文件,也可以併入「醫藥及生育費」列舉扣除。 但若文件不足、抬頭錯誤,或屬於旅遊與非醫療性支出,就算花了錢也無法扣除。
一、60 秒看懂:這則新聞在說什麼?
重點摘要
- 外購藥費要列舉扣除,財政部要求需備妥「住院或就醫證明+醫師開立用藥證明+載明使用人抬頭的發票或收據」三證明。
- 醫院內開立的醫療費用,原則都可列舉;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再扣除,避免重複減稅。
- 若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購藥,須有當地合格公立醫院或特約醫療院所之證明,認定較嚴格。
- 旅遊途中順便買藥、保健食品、交通食宿等費用,即使與疾病有關,仍不屬可扣除範圍。
- 長期照護病患(失智、植物人、重症等),只要符合醫囑且支出可被認定為醫療必要,同樣可列外購藥費。
專業觀點:為什麼政府要強調「三證明」?
- 醫藥費列舉扣除屬於政府補貼個人醫療支出的稅式支出,需要確認支出「確實因醫療而生」。
- 院外購藥資訊分散,若沒有醫囑與身份抬頭,很難區分是治病還是保健或美容。
- 三證明的設計,就是要把「疾病診斷 → 醫師處方 → 實際購藥付款」這條鏈清楚連起來,才能讓稅局放心給予扣除。
二、外購藥費必備「三證明」:缺一不可
證明 1:醫院或診所開立之「就醫/住院證明」
- 須可看出病患姓名、就醫日期、診斷病名或病情簡述。
- 用來證明:這筆外購藥費是與具體疾病有關,而非一般保健。
證明 2:主治醫師開立的「用藥明細」
- 要載明藥品名稱、劑型、劑量、使用天數與份數等。
- 若醫院無法供應指定藥品,醫師應註明需外購或以院外藥局購買。
證明 3:發票或收據(抬頭要對)
- 抬頭須為實際負擔費用的納稅義務人或受撫養親屬姓名,可附身分證字號更清楚。
- 若發票抬頭為他人或公司名稱,稅局通常不予認列。
小提醒:文件不必同一天,但要能互相對得起來
- 例如:住院證明開在三月,醫師用藥單與藥局發票在四月,只要能顯示係同一療程醫囑,通常仍可採認。
- 建議把三證明影印或掃描備份,與當年度醫藥費收據一併歸檔,以備國稅局查詢。
三、哪些外購藥費「不能列」?四大誤區一次釐清
1. 已由健保或保險給付的部分
- 健保給付、自費但已向商業保險理賠者,不可重複列舉扣除。
- 可以列的僅限「自付額」或無任何給付補助的款項。
2. 旅遊或健康檢查附帶的支出
- 跨國就醫的機票、住宿、旅遊與觀光消費,並不屬「醫藥費」。
- 一般自費健檢、體檢套餐,除非屬醫師指示的必要檢查,否則多數無法列舉。
3. 保健食品、美容、瘦身相關產品
- 除非有醫師開立處方並能證明醫療必要,一般保健品與美容用藥都不在可扣除範圍。
4. 外國或大陸地區購藥未附合格證明
- 僅有藥局收據,沒有當地公立醫院或合格特約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與醫囑,認定難度較高。
- 若有跨境長期就醫需求,建議先與會計師或國稅局洽詢,確認可採認的文件格式。
四、延伸應用:長照、慢性病家庭的實務建議
情境 1:長期服藥的慢性病患者
- 例如失智、巴金森、癌症標靶、自費精神科用藥等,常需要院外購入特定藥品。
- 請主治醫師於病歷或處方上清楚註明外購原因(如健保不給付、醫院無庫存)。
- 家屬應建立「每月藥費+醫囑+發票」整理檔,報稅時直接累計金額即可。
情境 2:家有長照病患,需自費看護與照護用品
- 自聘看護費、復健器材、失禁用品等,多數不屬「醫藥及生育費」,但可能涵蓋在其他長照扣除或保險規劃中。
- 建議同時評估:長照險、實支實付醫療險是否足以分擔未來支出,稅負減輕只是其中一環。
五、延伸閱讀:想更精確報稅,可以參考哪些資料?
本導讀依新聞報導整理並加入稅務與醫療費用實務觀點,僅供一般資訊與教育用途, 不構成個別報稅或法律意見。實際是否可列舉扣除,仍以財政部與國稅局最新公告、 以及個案檢附文件為準,必要時請洽合格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