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產繼承|牽動子女扣除額:代位按人頭、拋棄不列入
法規重點拆解+速算器+行銷話術|最新額度與案例已更新
💡 直系卑親屬每位 NTD 560,000
👶 未成年:距成年每年再 +560,000
👨👩👧👦 代位:按人頭(總數≤原子女數)
🚫 拋棄:本人不列入、其子女也不得因其拋棄而計入
56 萬 / 位
直系卑親屬扣除額(最新)
× 人數
以實際繼承之直系卑親屬人數計(代位可計入)
+ 未成年加計
距成年每年再加 56 萬
≦ 子女數
代位總數以原被繼承人子女數為上限
一、規則速懂
| 面向 | 規則 | 了解要點 |
|---|---|---|
|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 | 每位 56 萬;以繼承人中屬直系卑親屬者的人頭數計。 | 數量越清楚、扣除越有感;先盤點「能列入的人」。 |
| 代位繼承 | 子女先亡,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者,按代位人頭數計入;但總人數以原被繼承人子女數為上限。 | 「孫子可補位,但總數不超過原子女數」。 |
| 拋棄繼承 | 拋棄者本人不得計入;其直系卑親屬亦不得因其拋棄而計入。 | 避免誤會「拋棄→孫子頂上」可增加扣除額,其實不行。 |
| 未成年加計 | 未成年直系卑親屬得按其距成年之年數,每年再加56 萬(成年現為 18 歲)。 | 年齡愈小、加計愈多;可先備妥身分證影本佐證。 |
算式:直系卑親屬扣除= 56 萬 × 合格人數 + 56 萬 ×(未成年加計年數合計)
二、案例
- 代位按人頭:王先生有三子;長子已逝,其二名子女代位,再加次子、三子共四人繼承 → 扣除額 4 × 56 萬=224 萬。
- 拋棄不列入:若三名子女均拋棄、改由六名孫子女繼承 → 扣除額以「原子女數三名」為上限,僅 3 × 56 萬=168 萬。
(以上範例符合官方解釋;實務仍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)
三、扣除額速算器(試算)
* 未成年加計年數=所有未成年之(18-當時年齡)加總
可計入人數:—(= min[原子女數,上述人數])
直系卑親屬扣除:—
未成年加計:—
合計可扣:—
僅供試算;申報以主管機關核定為準。
四、三句話就搞懂
| 情境 | 一句話就懂 |
|---|---|
| 客戶問:孫子能不能補位? | 「可以,代位按人頭;但總數不會超過原本的子女數上限。」 |
| 客戶問:拋棄後,孫子能算嗎? | 「不行,拋棄不列入,其直系卑親屬也不能因拋棄而列入。」 |
| 客戶問:未成年多扣多少? | 「距18 歲每一年再+56 萬,年齡愈小,加計愈多。」 |
五、30 天內可執行清單
- 人數盤點:子女存歿、是否拋棄、代位孫子女人數。
- 年齡佐證:未成年身分證/戶籍謄本,便於加計。
- 文件齊備:繼承聲明、拋棄切結、親屬關係證明。
- 試算與預估:用上方工具先出扣除區間與現金流規劃。
非稅務法律意見;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
來源:財政部/國稅局公開資料
參考資料(官方)
- 台北國稅局|114 年度遺產稅扣除額與代位/拋棄繼承規則(含 56 萬/位與代位上限) 新聞稿
- 南區國稅局|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扣除額差異(舉例說明) 宣導稿
- 財政部 eTax|遺產稅 Q&A:拋棄繼承不得列入扣除人數/限原可扣數額 Q&A
- 財政部新聞稿|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(含 56 萬與未成年認定) 新聞稿
-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|民法:成年年齡為 18 歲(供未成年扣除額之年齡認定) 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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